10月24日,广西卫健委、中医药局发布《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逐步加强全区卫生健康系统行风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履行本单位廉洁从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廉洁从业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加强廉洁从业教育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廉洁从业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教育,加大自查自纠工作力度,进一步净化从业环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应当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廉洁从业行为做监督。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协调、督办涉及重大事项、跨市和区直医疗机构的问题查处。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业和职务之便损害国家、单位和群众利益,主动对照以下“十严禁”的要求,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和廉洁从业。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发布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意见、发表与中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
(二)严禁违反行业规定和诊疗规范,在医疗健康服务中虚假宣传、欺诈骗保、过度医疗、敲诈勒索服务对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严禁实行“开单提成”,将科室或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以及介绍患者到其他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获取非法利益;
(四)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
(五)严禁违反规定直接接受捐赠资助,或接受附带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或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或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等违规行为;
(六)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参与医药产品推销活动、泄露患者或其他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以及医疗信息;
(七)严禁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或私自从事各种收费性诊疗活动,或私自利用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试剂等谋取个人私利,以及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在主要执业机构之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未经医师注册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八)严禁以各种名义索取、收受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红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九)严禁倒卖医院号源谋取非法利益,或与“医托”“黑诊所”“黑救护车”等勾结违法违规开展医疗健康服务,为其充当“保护伞”或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十)严禁公立医疗机构以任何形式开展公司参与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医用耗材管理工作(包括采购、验收、入库、储存、盘点、申领、出库、临床使用、质量安全事件报告、不良反应监测、重点监控、超常预警、点评等各环节)。
本规定第四条(八)项所称的回扣,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含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在设备、药品、耗材等物资采购使用或影响采购使用,以及基本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索取或收受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它代理机构(个人)或经销人员(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它代理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内容:
(一)索取、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它代理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接受相关单位或代理人报销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支付的费用;
(四)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转诊患者介绍费、开单(药品、检验、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等;
(五)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它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业销售人员统计提供便利,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对违反本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行政处罚等处理,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对违反本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且无正当理由的,一律收缴违纪所得和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对执业(助理)医师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个人违反本规定所得金额(价值)不满2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诫勉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个人违反本规定所得金额(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还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个人违反本规定所得金额(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还视情节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其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因违反本规定受任免机关或单位给予处分的个人是党员的,应当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先给予党纪处分。
(五)以机构(含单位、部门、科室)名义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个人所得违纪数额或不正当利益性质做处理。对组织者按机构(含单位、部门、科室)违纪金额总数额从重处理,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要追究主要责任。
(六)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被查实2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从重处理;索取“红包”、回扣的,一律按情节严重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内设纪检监察机构或指定的受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办理“红包”、回扣清退工作,对收到的“红包”、回扣等款物,应当出具凭证;及时办理退回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等有关人员提供的“红包”,如是住院病人,可以在出院前退回。
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红包”、回扣处理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银行出具的存款凭条作为上交凭证,应妥善保存。由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主动清退上缴国库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本人签名确认的缴存凭证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报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近期国家和地方在医疗反腐方面不断加大力度,相继处罚了一批官员和相关医务人员,大家当引以为戒,绝不能触碰红线。
疾病和手术分类编码是医保基金结算清单中的重要项目,是DRG、DIP医保支付开展的依托要素。随着DRG、DIP医保支付改革的不断深入,医保版的疾病手术分类编码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大多数医院,编码员缺少和水平低下已成为制约DRG支付改革顺利高质量开展的关键点,同时也会给DRG、DIP支付改革下医院的经济运行造成直接影响。我们将于1月16-17日在北京举办“DRG、DIP快速推进,医院医保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与医保版ICD编码应用专题会”,欢迎您参与!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