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规范、合理,因为涉及专业的医学知识,当事人往往欠缺证明能力,而法官也难以判断,因此就需要借助医疗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能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有:
(3)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4)医疗产品是不是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医疗事故鉴定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由当事人或卫生行政部门向医学会提出的鉴定申请,其鉴定核心内容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鉴定是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由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委托向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的鉴定申请,其鉴别判定的内容是: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质上属于行政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以及对医疗事故做处理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于是否承担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是按照侵权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要件即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别判定的内容来认定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的必要条件,即: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代表不需要承担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从民事赔偿方面出发,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对医疗过错进行检验确定的,一般建议提出医疗损害鉴定。
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别判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中华医学会可以在必要时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目前,我们国家医疗损害鉴定存在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均可承担的鉴定体制“二元化”现象,二者在鉴别判定人员资质、鉴别判定程序、检验判定的结论形成、鉴定人签名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等方面均有不同。
医学会鉴定的鉴定人员主要是由各科临床医学专家组成,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时,亦会有法医参加。医学会接受鉴定委托后需从其专家库中抽取与案件相关的临床学科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组成人员为3人以上单数,实行合议制。专家组组成后将审查医患双方鉴定材料及陈述书,听取双方陈述意见,做必要的询问及检查,接着进行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检验判定的结论。鉴定报告形成后,由医学会加盖公章,鉴定专家不具名,实行专家组集体负责制。原则上,技术专家也不就鉴定有关问题接受法庭调查、质证,仅在必要时出具书面质证意见,书面意见同样不显示专家姓名。
司法鉴别判定的鉴定人员由取得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鉴定人组成,多系法医出身。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一般会指定或选择两名以上鉴定人进行检验确定,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听取其陈述意见,并根据自身的需求对被鉴定人或检材做必要的检验,经咨询相关临床医学专家意见后,形成合意意见,制作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书上署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后续的书面解释、出庭质证及其他的法律责任。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一般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共同委托。若医患双方对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协商不一致或者双方都要求随机选择的,应当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司法机关主持下进行随机选择。
虽然目前并无法律和法规强制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必须医患双方一同委托,但鉴于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所得的鉴定意见其鉴定材料未经质证,鉴定人选定也未经商定或法定,故单方委托申请鉴定的鉴定意见非常有可能不被对方采信,因此,不建议患方单独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确定。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别判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于诉讼前的既有检验判定的结论,如系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一般应由法院委托重新鉴定。《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过程中,有必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要鉴别判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检验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确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要鉴别判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涉及专业性问题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并先行垫付鉴定费用,待法律责任确定后再依据情况确定鉴定费的负担。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鉴定意见往往对于纠纷的解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故在当事人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要鉴别判定的,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
特别提醒:由于大多数情况下患者是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若不申请鉴定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可能会直接引发败诉的结果。
患方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除向鉴定机构提交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外,还要提交以下材料:
(2)患者门诊病历、住院病案、疾病诊治相关的客观病案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4)鉴定机构觉得要提交的其它材料。重新鉴定的,还需提交原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复印件。
提交前述第(1)(2)(3)项材料应当经医患双方确认或者人民法院质证确认。
那么,鉴别判定程序怎么进行?对鉴定意见不服,能否提出重新鉴定?敬请关注下一期的内容。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